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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侵犯知識產權銷售者該怎麼辦?

近年來,侵犯知識產權的糾紛層出不窮,其中絕大部分是權利人起訴銷售者要求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銷售者如何應對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越秀法院黃燕法官將釋法解惑。《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簡而言之,銷售者能夠證明被控侵權商品(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為此,黃法官建議:第一,在日常經營中,銷售者應從正規的廠傢或者批發商處進貨,進貨時盡可能審查對方有否生產或銷售相應商品的資質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商標(著作權或專利)權利證明、獲得權利人許可生產或銷售的授權證明等,且對於進貨單據、進貨發票及付款房貸嘉義番路房貸憑證等也要妥善保管。第二,銷售者在知道自己被起訴時,應及時到法院領取涉案應訴材料,並立即將涉嫌侵權的商品下架,停止銷售。第三,銷售者要加強對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學習,瞭解國傢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政策,盡可能避開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雷區”。此外,若確實構成侵權又無法證明有合法來源的,可積極與權利人進行協商,取得權利人的諒解,盡量減少賠償數額。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楊婷

新聞來源http://news汽車貸款利率試算.hexun.com/2014-03-18/163127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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